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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医电专业与南京理工大学
电子工程专业专接本班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习的新生,须持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开学时间大体与我校新生开学时间同步,学生入学后,学费具体收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规定执行。该通知中规定理科每生每学年4500元的学费标准。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全日制的学生组织体检。凡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实行学年制,学生每学期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当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人数不足15人时,班级改为自学辅导制教学形式。
第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如需申请免考基础科段课程,需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专科)。学校建立助学自考学员学籍档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内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二、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均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实习等均属于考勤范围。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须有单位证明或家长认可。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假、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
    第十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按旷课论处。
    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
    1、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计算;
    2、实习一天,按4课时计算;
    3、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两次以旷课1课时计算。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或补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上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补考,应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江苏省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徐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实践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也可采用其他形式记分。
    第十三条  每学年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在课程考试前,应对学生的缺课、实验、交费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1、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实验课成绩不合格者;
    3、未交清学年学习费用者。
    第十五条  课程的免考工作参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经同意免考的课程,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的,不退还课程学费。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学生申请不修外语的,须参加规定的替代课程的学习合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位。
    四、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3、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年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
    5、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6、犯有严重错误或学校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8、不缴纳学习期间应缴费用者。
    第十八条  退学的审批手续为: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要的材料合证明,经有关校领导审核后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及同意的县、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者;
    2、因工作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3、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达到一定期限者;
    4、因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最高年限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南京理工大学自考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休学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我学校签署意见,报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准后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
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系同意后,方可复学,编入相应的专业合班级继续学习。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的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自考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南京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已达到申请批准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由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希望继续学习者,如原学专业连续招生的,可申请转入低年级学习,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习费用,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七、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修业年限的延长需逐年申请。
    第三十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系部同意,办理延长学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学生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的费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者参照《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合《江苏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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