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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赔偿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05-05 】

图书是国家的财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出现批点、涂写、撕毁、拆装、污染等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赔偿。

1、凡遗失图书,按下列规定赔偿:

⑴ 一般单本社会科学图书按书价2-3倍赔偿;自然科学3-4倍赔偿。

⑵ 使用价值较大或不易补充的单本社会科学图书按书价4倍赔偿;自然科学5倍赔偿。

⑶ 成套[多册多卷]图书,其单册[卷]不单售者,如遗失其中一册[卷]或数册[卷],则按全套书价计算赔偿,且赔偿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原书其它册[卷]。

⑷ 遗失之图书如无书价,由本馆根据版本,出版日期等记载酌定价格赔偿。

⑸ 遗失图书、期刊,可以同样版本的新书赔偿,并付书刊加工费5元。

2、损坏书刊赔偿:

⑴ 用笔勾画、批点、涂写视污染程度以书价的10%—30%赔偿。

⑵ 墨迹、油渍、氺渍、熏烤的书,视损坏程度,轻者以书价的30%—100%计赔偿款,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处理。

⑶ 撕去书的一角(不影响书的内容),赔偿1—2元。

⑷ “开天窗”或撕页按图书价格的3—5倍赔偿,严重者按窃书处理。

⑸ 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每条赔款5元。

3、逾期处理:

⑴ 逾期滞纳金按每天每册人民币壹角计算。

⑵ 不缴纳逾期滞纳金者,停止借阅书刊。

⑶ 阅览室仅提供阅览的书刊,因特殊情况外借,逾期1天,交滞纳金1元。

4、窃书处理:

⑴ 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⑵ 处以被盗图书总价10倍以上的赔偿款(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⑶ 扣其借书证,停止借阅半年。

5、违纪处理:

⑴ 对擅自将私人书包、书籍等带入书库,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

⑵ 馆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100元。造成损失者,行为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⑶ 书库内不得使用电源充电,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⑷ 要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墙壁、门窗等公共设施上乱刻、乱画,一经发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视公物被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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