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体育馆的管理,保证体育馆设施正常有序的运行,提高体育馆的利用率,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活动等多方面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体育馆的使用应坚持保证教育教学、合理使用与注重效益并重的原则。学校体育馆功能定位于满足全校体育教育教学工作和全校大型重要会议与演出活动的需要。
第二条 基础教学部是学校体育馆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对体育馆进行监督管理,日常运作与维护管理工作由体育馆专人负责。
第三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馆过程中,必须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活动秩序。
第四条 体育馆的使用应遵循学校办学规律,应在保证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常规性的教育教学应由体育教研室在每学期初申报使用计划,经体育馆负责人协调、安排和基础教学部审核,并报请学校同意后方可使用。全校性重大活动和各部门组织的重要活动,须由相关部门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体育馆负责人协调安排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使用手续不能擅自使用场馆。经核准使用的场馆,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私自转让。外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须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后方可使用。体育馆主场馆原则上不作一般性教学活动、训练使用,确需使用的须报基础教学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第七条 使用部门联系人应根据计划安排,提前两天通知体育馆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场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告知体育馆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检查使用设备完好无损后方可离场。
第八条 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不得使用。
第九条 体育馆在条件许可、保证教学训练及学校重大活动的前提下,对场馆实行有序有偿开放。
第十条 计划内安排教学、训练、竞赛及学校批准的大型活动可无偿使用体育馆,其他使用场馆及附设设备的活动,原则上按规定收取费用。学校协作单位、特邀贵宾临时使用体育馆,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第十一条 体育馆租金等收入统一上缴学校财务部门,采取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基础教学部负责监督和检查体育馆使用情况,防止滥用场馆现象产生。
第十三条 负责场馆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落实人员、岗位职责,并就场馆设施、安全防火、环境卫生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遵,保证场馆的有序运行。
第十四条 体育馆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体育馆内各场馆应落实专人专项管理,发现场馆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确保体育馆正常、有序运作。
第十五条 进入体育馆进行教学、训练、竞赛、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场馆管理人员安排。对于违反制度和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阻止其违章行为,对违章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章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进入体育馆各运动场地必须穿平底运动鞋入内,严禁穿高跟鞋、皮鞋等对地板有损伤的鞋子进入运动场区。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带入易燃易爆及各种饮料、食品等相关物品进入场地,严禁吸烟,吐痰,吃口香糖,乱扔杂物,以保证场馆的清洁卫生和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严禁无关人员触动消防器材、电源开关、私配场馆钥匙。
第十九条 严禁场内高声谈笑,追打嬉闹等成为,自觉维护场地内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由基础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