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药品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18-12-04  点击数:

1、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非工作需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2、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以上物品的管理,实验需用时,必须经实训中心主任同意,校主管负责人批准,认真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严禁乱丢乱放,实验后暂时不用的应交回保管室,各实验室不得保存。

3、根据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4、学期末由任课教师写出下学期的药品采购计划,系主任签字后教务处审批。

5、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应在实验室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药品的发放及使用应有任课教师、实验教师在场,学生使用时应有记录,注明领用量、使用量、剩余量后由任课教师签字,交实验教师保管,剩余药品交回。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时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仪器分类入橱,注明名称,建立仪器明细帐,及时做好仪器的添置、验收、入帐、报耗、年终盘点等工作。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实训中心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学府路  Copyright 2018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实训中心 版权所有    苏ICP备10207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