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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

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

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动依法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导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有效落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特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建立制度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实施细则。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代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实施。

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工会届期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企事业单位应当组建工会。基层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未建工会前,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召开职代会,应当向有关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区域、行业工会)报告,在其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

二、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

根据职代会职权范围、本单位改革发展任务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确定职代会议题。职代会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由经营者提出议题的,也应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代会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2、征集提案

工会应围绕职代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工会征集到提案后,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者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

工会对上次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提案已被采纳并在实施中产生效益(效能)的,可以建议给予奖励。

3、准备材料

单位行政负责以下材料:(1)有关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情况的报告,(2)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制度、方案(草案)及其说明;(3)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工会负责实施和组织日常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符合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必须是书面材料。起草制定过程中应当事先听取工会、职工的意见。

4、确认代表

工会应当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方法、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5、通知开会

召开职代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职工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

6、其它准备

工会于职代会召开前一周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

职代会如安排民主评议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议程,应当通知被评议对象准备述职报告,同时印制和准备《评议表》。

职代会如安排审议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三、会议期间

1、预备会议

职代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工会主席主持,全体职代会正式代表参加。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关于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

(2)听取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

(3)确定职代会主持人。

职工人数不多的单位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职代会,工会主席为主持人。规模较大的单位建立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并确定一名主持人。中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主席团组成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代会主持人及主席团组成人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确定。

2、正式会议

工作人员清点出席本次职代会职工代表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达到全体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以召开会议。

职代会正式召开。一般议程如下:

(1)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2)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3)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4)讨论行政、工会的报告和有关制度、方案,充分表达职工诉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为扩大民主,加强互动,可以安排职工代表咨询、大会发言等议程。

(5)就职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

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6)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

专门小组是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完成职代会交办的任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集体协商和规章制度、提案和合理化建议、民主监督、安全生产等专门小组,也可以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7)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

(8)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四、会后工作

1、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传达职代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报告本人履职情况。

工会组织职代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代会交办的任务。

公示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的集体合同。

工会填写《职代会情况报告表》,于职代会闭会一周内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2、组织职工代表活动

单位行政会同工会共同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检查巡视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巡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参与管理能力。

组织职工代表参加创建和谐企业评估改进行动。

3、处理临时重要事项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涉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提议临时召开职代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的,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临时召开职代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行使职代会职权。

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民主管理日常工作问题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公示该决定;属于只是需要职工代表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的事项,可以以各代表团(组)为单位分别进行,工会及时汇总结果,并向职工公示。

五、职工代表

1、代表条件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2)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3)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

2、代表产生

职代会代表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职工自荐,可以竞选。

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代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分厂、车间职工直接推选产生。

职工代表应当以普通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体,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高级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按公平原则分配代表名额;负责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负责对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并将职工代表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负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

3、代表人数

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职工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行使职代会职权,也可以通过参加区域行业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一百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四十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职工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一百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二百名。

4、代表权利

(1)在职代会上享有表达权、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学习、巡视、评议和质询等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代表义务

(1)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2)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真实、准确、全面、理性的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自觉向选区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监督。

(3)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6、列席代表

为扩大民主,可以根据需要,由工会提名,设立少量职代会列席代表,也可以组织少量职工旁听。

列席代表一般为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列席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可以被选为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

7、代表管理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参加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名册,并随时掌握职工代表的情况,在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指导原选区补选。

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劳务)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职工代表因内退、长病假等原因脱离生产管理岗位,无法正常履行本选区职工代表职责,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职工代表在本企业内调动岗位、脱离原选区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但其原所在选区应当及时增补相应数量的职工代表。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该代表的要求,工会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并公示结果。

江苏省总工会民管部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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