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巩固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及包括的范围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三)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四大类,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教学人员。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表现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下者,或教师在上课时间当堂或离岗处理私人事务的。

2.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请人代课、调课或减课4学时以内者,或同一门课一学期因个人原因调课3次及以上者。

3.男、女教师着装不严肃,如穿背心或拖鞋(除特殊课程外)者。

4.备课不充分,讲课无教案,上课效果差,或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未能及时改正,在一学期内被学生或教学检查人员反映达2次,经核查属实者。

5.未经批准,不执行授课计划者。

6.上课时,不组织课堂教学,不清点学生人数,对不听课的学生放任不管,致使课堂纪律混乱,影响教学质量者。

7.不让教学督导人员及教务处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者。

8.教师上课因携带通讯工具影响正常课堂教学者。

9.教学用品采购、准备、供应不及时,或各实验、实习、实训及其他教学场所未按规定保养、维护、及时开放,或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冲突,导致不能正常教学10分钟以下者。

10.实践教学中因使用、指导不当,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者。

11.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下,或因监考不负责,经确认一个考场有2人以上舞弊的。

12.任课教师考试命题内容偏少,要求过低或透明度过高,以致整个考场学生在考试时间35分钟以内就结束考试的,或因试卷本身错误、试卷份数差错,推迟开考5分钟以下者。

13.在监考过程中有抽烟、闲聊、看书等行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者。

14.考试和补考后,未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成绩,迟报三天以上者,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的学籍处理的。

15.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每30份考卷出现误差达2份者。

16.教师不按时批改课后作业、实验、实习、实训报告等学生作业,或只批改作业量的1/2以下,或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认真,经核查属实者。

17.教材未能及时供应,造成学生开学两周内未得到教材的。

18.不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编写的教材、教学计划、实习大纲及其他教学相关资料,延误三天以上者。

19.单课教材库存积压超过年用量的3倍及以上,或单课教材错购需报废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

20.体育教师在两操、课外活动课余训练及各项体育竞赛中无故缺席的。

21.在指导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期间,未按规定到岗或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

22.关于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的。

23.教学设施损坏严重,报修后主管部门当天未及时响应或3个工作日内无故未修复的。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节课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者,或未经请假批准缺席者,认定为旷课,旷课4学时以下的。

2.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或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减课在4学时(含4学时)以上者。

3.实验或操作技能课因使用、指导不当造成经济损失1000(含1000元)~3000元,或经医学鉴定使学生受轻伤的。

4.教师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者。

5.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但在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但一次未批改的。

6.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每30份考卷出现误差达2份以上,或让学生批改作业、试卷、参与成绩统计的。

7.对学生违反课堂、考试纪律等行为视而不见,或不及时处理,或庇护、说情,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者。

8.任课教师未提前一周将试卷送达教务处,影响考务工作,或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的。

9.监考教师未按监考安排表规定参加监考,无故缺席者或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试卷,少收、漏收试卷者。

10.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等教学、考务安排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的。

11.教材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至开学第二周,教材缺书率达20%以上的。

12.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者。

13.经批准应维修的教学设施,超过一周不办理而影响教学的。

14.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正常教学的。

15.各实验、实习、实训及其他教学场所未能及时开放、维护,或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冲突,导致不能正常教学10分钟及以上者。

16.在指导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半天(含半天)以上的。

17.体育教师在两操、课外活动、课余训练及各项体育竞赛组织中,不服从安排而影响活动正常开展的。

18.一学期一人出现二次一般教学事故的。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思想,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或散布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或进行传销、推销、营利活动,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者。

3.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课4学时(含4学时)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计划规定的任务或临时指派的教学任务,或系部未及时落实任课教师,影响教学的。

5.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安排不符合任教资格人员上课的。

6.因从事第二职业,妨碍正常教学安排者。

7.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公共财产损失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经医学鉴定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者。

8.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或以其他办法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的。

9.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10.教学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者。

11.一学期一人出现二次严重教学事故的。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本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

(2)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按规定扣除年(月)岗位津贴。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4)按规定扣除年(月)岗位津贴。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按规定扣除年(月)岗位津贴。

(4)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现者(包括校教学督导组、其他教职工、学生、教学事故责任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

2.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填写“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尽快反馈到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系统处室报送教务处,行政科室报送人事处。

4.对核实无误的教学事故,按事故性质填写“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教学事故确认卡”,交主管校长审批,原件交人事处,复印件分别交教务处和事故发生单位,处罚由教务处与人事处按教学与行政部门分别执行。

5.“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教学事故确认卡”是教学事故及处理的书面材料,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受行政处分的,要将教学事故确认卡和处理意见存入个人档案。

四、其他

(一)本规定自学校行文下达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列入但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认定处理。

(二)外聘教学人员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见《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和《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校长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教学事故通知书

事故

责任人

事故类别

日期

检查人: 年 月 日

系(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系(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教学事故确认卡

事故

责任人

事故类别

日期

检查人: 年 月 日

系(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系(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校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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